公平、方正、大字体:销售条款和条件

  • 有效性
  • 要约、合同的订立
  • 交付/服务期限
  • 费用/价格
  • 风险转移和发货
  • 保留所有权和保留权
  • 客户的义务
  • 保证
  • 责任和产品责任
  • 退出合同/提前解除合同和错误
  • 软件
  • 一般信息

1. 有效性

1.1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GTC)适用于Audio Mobil Elektronik GmbH(以下简称:承包商)在与企业家的法律交易中提供的服务,这些法律交易不是通过我们的网店达成的,也与我们的网店无关。在与奥地利消费者保护法(KSchG)所指的消费者进行法律交易的情况下,本 GTC 在不违反 KSchG 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适用。

1.2 承包商应仅根据本《服务条款》提供服务。这些条款也适用于所有未来的业务关系,即使没有明确提及。

1.3 承包商应完全根据本《服务细则》提供服务。客户的任何偏离条款均无效,并在此明确予以拒绝。只有在承包商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或由公司签署,且与本 GTC 不矛盾的情况下,客户的偏离条款才有效。

1.4 客户订购或下订单即表示同意本 GTC 并受其约束。

1.5 本 GTC 的修订、附带协议、保留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方具有法律效力。这也适用于任何偏离书面形式要求的协议。请注意,不存在口头抵押协议。

2. 要约、合同的订立

2.1 承包商的报价可随时更改,不具约束力。

2.2 承包者通过书面订单确认、交付采购物品或提供服务的方式接受客户的报价或订单。

2.3 在产品目录、价目表、小册子、公司信息资料、传单、展台广告、通知、广告邮件或 其他媒体中包含的有关承包商服务和产品的信息不具有约束力,除非以书面形式明 确声明其为合同的一部分。它们只能被理解为对客户下订单的邀请。

2.4 承包商的费用估算不保证完整性和正确性。

3. 交付/服务期限

3.1 交货/服务期限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在订单确认书或单个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其具有约束力。

3.2 如果在订单下达后,因任何原因对订单进行了修改或补充,则交货/履约期限应适当延长。

3.3 除非另有约定,交货期最早应从下列日期中的最晚日期开始:

a) 订单确认日期
b) 委托人满足所有技术、商业和其他要求的日期
c) 承包商收到约定预付款或保证金的日期。

3.4 如果由于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情况或非承包方责任的情况,如运行中断、主 权措施和干预、能源供应困难、难以替代的供应商故障、罢工、运输路线受阻、通关 延误或不可抗力,致使承包方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应在合理范围内延长交货/履约期限。至于这些情况是发生在承包商本身还是其供应商或分包商身上,则无关紧要。委托人无权以超过交货期限为由要求赔偿损失,除非承包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3.5 如果由于承包商没有责任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承包商应被解除合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不得要求损害赔偿或补偿。

3.6 承包商有权自行决定自行提供服务、利用第三方提供合同服务和/或替代此类服 务。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已签订合同的订单确认书中列明。

4. 费用/价格

4.1 如果在未事先报价的情况下下达订单,或者如果所提供的服务未明确包含在订单 中,承包商可要求获得与其价目表或通常报酬相对应的报酬。

4.2 如果在下订单时存在的计算基础,如原材料价格、汇率或劳动力成本,在合同签订后发生变化,承包商有权要求高于约定的费用或采购价格。

4.3 所有价格和费用均以适用的法定增值税为准,且为出库价格。包装、运输、装载和装运费用以及关税和保险费均由客户承担。包装只有在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回。

4.4 除非另有约定,应在收到订单确认书后支付一半货款,其余货款应在交货或提货准备就绪并收到发票后支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扣款。

4.5 如果承包商能够处置付款,例如将付款记入承包商账户,则应视为按时付款。委托人的付款承诺,如转账收据上的承诺,不具有约束力。

4.6 如逾期付款,应商定年利率为 12%。如果承包商因借款而要求额外利息,也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根据《联邦经济和劳工部关于收账机构最高酬金的条例》(联邦法律公报第 141/1996 号,经修订),在违约情况下收账机构介入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介入律师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只要这些费用是采取适当法律行动所必需的。

4.7 签订合同时商定的优惠,如折扣和回扣,应以及时和全部付款为条件。如果合同延迟履行,即使只是部分履行,承包商也有权随后开具发票。

4.8 委托人不得主张保留权,也不得以所谓的缺陷为由对不履行合同进行抗辩。只有在索赔已依法成立或承包商已书面承认的情况下,才允许客户以反诉或声称的降价索赔进行抵消。

4.9 如果客户拖欠合同关系产生的付款义务或对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付款义务,承包商应有权在不损害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暂停履行其义务,直至客户付款和/或要求合理延长交货期;宣布本合同或其他法律交易产生的所有未偿索赔到期应付,并在不解除客户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收取交付的任何物品。只有在订约人明确声明的情况下,这些行为才构成订约人解除合同。

4.10 如果委托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承包人有权要求立即支付约定的报酬或货款,并只在预付货款的情况下执行订单。

4.11 如果约定定期收费,例如服务费或维护服务费,则应在每年日历年开始时支付。如果合同在一年内开始或结束,则按比例支付。这笔费用根据 1996 年消费物价指数计算,以签订服务或维护合同的月份为起点。如果 1996 年的消费物价指数不再公布,则由其后或最接近的消费物价指数取代。此外,由于第 4.2 点所述的原因,承包商有权调整定期收取的费用。

4.12 在定期支付薪酬的情况下,差旅费、每日津贴和过夜津贴以及包装费应单独开具发票。旅行时间视为工作时间。

5. 风险转移和发货

5.1 一旦承包人在工厂或仓库将采购物品/工程准备好,不论货物是否由承包人交给承运人或运输商,风险即转嫁给委托人。发货、装卸和运输的风险始终由委托人承担。

5.2 客户授权采用任何适当的发货方式。运输保险只能根据客户的书面要求购买。

5.3 如果委托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超过了与承包人约定的信用额度,承包人有权向委托人收取包装费、运输费以及货到付款或货款。

5.4 履行义务的地点是承包商的公司。

6 保留所有权和保留权

6.1 所有货物和产品在客户全额支付包括附属费用在内的报酬之前,仍为承包商的财产,即使交付或制造的物品被转售、修改、加工或混合。

6.2 在全额支付承包人的所有索赔之前,不得抵押、转让履约标的或购买标的,或以其 他方式以第三方权利作保。在第三方扣押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情况下,订约人有义务提请注意承包人的所有权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本一般条款或法律中有关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不得因保留所有权而改变。承包商应有权要求立即交出的货物交付,但尚未全额支付,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承包商准时和全额或如果破产或组成程序申请或打开对客户的资产,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承包商准时和全额。
针对客户资产申请或启动破产或重整程序,或因缺乏资产支付破产费用而驳回破产程序,或客户实际停止付款或与债权人进行庭外和解。承包商收回货物不应被视为取消合同,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如果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出售的货物被收回,承包商因未履约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受影响。

6.3 委托人在此转让其有权从货物和产品的转售、加工、混合或其他利用中获得的所有索赔和权利,承包人接受这一转让。在全额支付报酬或货款之前,客户应在其账簿和发票上注明这一转让,并通知其债务人。根据要求,客户应向承包商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主张所转让的债权和权利。因保留所有权而主张承包商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6.4 为了确保其索赔和其他法律交易的索赔,承包商有权保留产品和货物,直至业务 关系中所有未决索赔都得到解决。

7 客户的义务

7.1 在承包商安装的情况下,订货方有义务确保在承包商的安装人员到达后立即开工。

7.2 委托人有责任确保满足所要完成的工作或采购物品的必要技术要求,并确保技术系 统,如供应线、布线、网络等,在技术上处于无缺陷和可操作的状态,并与承包人所要 完成的工作或采购物品相匹配。承包商有权但无义务检查这些系统,但需另行付费。

7.3 承包商没有义务对客户提供的任何文件、信息或指示进行检查、警告或通知,承包商在这方面的任何责任被排除在外。

7.4 无论是否需要官方授权和批准,客户都必须下订单。

7.5 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委托人无权转让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索赔和权利。

8. 保修

8.1 保修期以六个月为限,从本《销售与服务条款》所指的风险转移开始计算。这也适用于固定在建筑物或土地上的货物和服务。

8.2 如果技术设备,如供应线、电缆、网络等在技术上不完好且无法使用,或与承包商生产的工程或采购物品不兼容,则不在保修之列。

8.3 如果因操作不当或过度使用而造成缺陷,如果没有遵守法定的操作或安装说明或承包商发出的说明,如果交付的物品是根据客户的规格生产的,而缺陷可归因于这些规格或图纸,如果客户或第三方装配或调试有误,如果自然损耗、运输损坏、储存不当、操作条件损害功能(如功能不足),则不存在保修要求。对于因委托方或第三方的错误组装或调试、自然损耗、运输损坏、不当储存、有损功能的操作条件(如供电不足)、化学、电化学或电气影响、未进行必要维护或维护不当而造成的缺陷,承包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8.4 任何形式的缺陷通知和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承包商,但最迟不得超过 3 天,并说明可能的原因,否则将丧失保修权利。口头、电话或非即时提出的投诉和异议将不予考虑。在执行了商定的验收程序后,在验收时可发现或明显的缺陷将被排除在外。

8.5 缺陷通知和投诉必须在承包人的注册办事处进行,并尽可能准确地描述缺陷,委托人必须移交被投诉的货物或工作服务,只要后者是可行的。退货或服务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8.6 承包者有权进行或已进行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检查,即使这使货物或工件无法使用。如果检查发现承包商对任何缺陷不负责任,委托人应承担合理的检查费用。

8.7 如果履约对象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图纸、计划、模型或其他规格制造的,承包人仅应保证按照条件执行。

8.8 如果委托人未经签约人事先书面同意对采购对象或移交的工程进行变更,签约人的保修义务即告失效。

8.9 在提出二次保修要求时,承包者应有权自行决定通过改进、更换或降价要求来避免取消保修的要求,只要缺陷不是重大的和无法弥补的。

8.10 委托人还必须证明在移交时存在缺陷、发现缺陷的时间以及在移交物品/工程后的前 6 个月内及时通知缺陷。

8.11.与纠正缺陷有关的所有费用,如运输、安装、拆除和差旅费,应由委托人承担。应承包人的要求,委托人应免费提供必要的劳动力。

9 责任和产品责任

9.1 承包者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轻微疏忽责任除外。承包人的过失必须由委托人证明。

9.2 在任何情况下,间接损失、后果性损失、利润损失、经济损失、业务中断造成的损 失、数据丢失、利息损失以及第三方向客户索赔造成的损失均不在责任范围之内。

9.3 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均以约定的报酬或相应订单的购买价格为限。承包商接受的合同只能在此责任限制范围内接受。承包商的其他责任被明确排除在外。如果总损失超过了最高限额,个别受害方的赔偿要求应按比例减少。

9.4 如发现货物或工程有任何缺陷,委托人必须立即通知承包人,否则将丧失索赔权。损害赔偿要求必须在知道损害和损害方后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否则将失效。

9.5 委托人最初只能要求改进或更换项目/工作,作为损害赔偿;委托人只能在两者都不可能或涉及承包人过高费用的情况下要求货币赔偿。在所有其他方面,请参照第 8 节 "保证 "的规定。

9.6 如果不遵守任何装配、调试和使用条件或官方授权条件,一般不承担责任。客户有义务确保所有用户遵守交付货物或工程的操作说明。特别是,客户必须对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与交付货物或工程接触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9.7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赔偿义务以及根据其他规定提出的产品责任索赔均被排除在外。客户有义务将产品责任索赔的免责条款转给任何合同伙伴。客户因《产品责任法》规定的索赔而对承包商提出的任何追索权均被排除在外。客户必须为产品责任索赔购买足够的保险,并在这方面对承包商进行赔偿和使其免受损害。

10. 取消合同/提前取消合同和错误

10.1 如果由于委托方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或提供服务,或尽管设定了宽限期但仍被进一步拖延,或委托方未能履行其对承包方应承担的法律或合同义务,则承包方有权撤销合同。如果对委托人的信誉有合理的担心,而委托人未能在承包人履约前按承包人的要求预付款项或提供适当的担保,承包人也应享有这一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应赔偿承包商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利润损失。

10.2 委托方放弃以错误和违约为由对本合同提出异议/调整的权利,其金额超过实际价值的一半。

11. 工业产权

11.1 委托人有义务检查为提供服务而提供的设计数据、图纸、模型、其他规格、文件等是否存在任何版权、标签权或第三方的其他权利。承包商不应对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负责。如果因上述侵权行为而对承包商提出索赔,客户应向承包商作出赔偿,使其免受损害,并赔偿承包商因第三方索赔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11.2 软件、实施文件,如计划、草图和其他技术文件,以及样品、目录、小册子、插图等,均为承包方的知识产权,并享有版权保护。任何未明确授权的复制、分发、模仿、加工或利用等行为均不被允许。

12. 软件

12.1 如果软件组件或计算机程序也是履约对象/采购对象的一部分,承包商应在遵守合同条件和文件(如操作说明书等)的前提下,在约定的安装地点授予客户对这些软件组件或计算机程序不可转让和非排他性的使用权。

12.2 未经订约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无权复制、修改或向第三方提供软件,或将软件用于明示同意之外的目的--排除任何其他要求。这尤其适用于源代码。

12.3 对软件的保证只限于软件符合合同签订时商定的规格,条件是软件的使用符合安装要求和相应的适用使用条件。承包商不保证软件处于完好状态,也不保证软件运行不中断或无差错。不能排除出现错误的可能性。

12.4 承包商提供的软件的选择和规格由客户确定,客户应确保该软件与现场的技术条 件相匹配。委托人应对软件的使用和结果负责。

12.5 对于定制软件,性能特点、特殊功能、硬件和软件要求、安装要求、使用和操作条件应完全根据合同双方书面商定的规格而定。客户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生产定制软件所需的信息。

13. 一般性问题

13.1 如果本 GTC 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而无效,则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同双方应以最接近无效条款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条款取代无效条款。

13.2 因合同关系或承包商与客户之间的未来合同而产生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应是承包商注册办事处(5282 Ranshofen / Braunau)的主管法院。承包商也有权在客户的一般管辖地采取法律行动。履行义务的地点是承包商在 5282 Ranshofen / Braunau 的公司。

13.3 合同双方同意适用奥地利法律,但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规则除外。经双方同意,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3.4 The Client must notify the Contractor immediately in writing of any changes to its name, company name, address, legal form or other relevant information.除非承包商被告知一个不同的交货地址,各种交付应作出客户的最后已知地址的效果,他们应被视为已收到客户。

13.5 合同内容、所有其他信息、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全程使用德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