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

1. 适用范围
a) 本一般采购条款适用于 AUDIO MOBIL 公司(以下简称 "合同方")合法交易的货物交付,除非合同方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b) 合同方同意,在其使用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即使这些条款和条件未被反驳),这些条款和条件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在这方面,AUDIO MOBIL 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同意与其自身条款和条件不同的合同条款和条件。

c) 对于正在进行的业务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在之前的订单中已就本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则本条款和条件也应适用于未明确提及本条款和条件的未来交易。

d) 以下关于交付货物的规定也应比照适用于提供服务。

e) AUDIO MOBIL 公司与合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本条款及其他协议和合同的约束。修订、附带协议、保留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具有法律效力。这也适用于任何偏离书面形式要求的协议。其他一般条款和条件即使在个别情况下没有明确抵触,也不适用。

 2. 发价和订立合同

a) 合同方的报价是免费的,并具有约束力。签约方在 AUDIO MOBIL 收到报价后 6 个月内受该报价约束。

b) 合同方应严格遵守我们在报价中对货物数量、质量或执行细节的要求。

c) AUDIO MOBIL 公司通过书面订单接受合同方的报价。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进行电子数据传输也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特殊协议,包括与 AUDIO MOBIL 公司代表签订的协议,必须由 AUDIO MOBIL 公司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d) 如果合同方在订单确认中以任何方式偏离 AUDIO MOBIL 的订单内容,则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出,并获得 AUDIO MOBIL 的书面同意。AUDIO MOBIL 明确保留在 14 天内未通过双方同意接受订单的情况下取消订单的权利。

e) 所有报价、项目和图纸文件、样品等均严格保密,未经 AUDIO MOBIL 同意,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提供。这些文件可随时收回,如果在其他地方下订单,必须立即退还 AUDIO MOBIL。

f) 在发送给 AUDIO MOBIL 公司的所有文件上,特别是在订单确认书、发货通知、 交货单和发票上,合同方应注明订单号、订单日期、产品编号和所有 AUDIO MOBIL 公司用于详细识别订单的数据。在延期的情况下,合同方还应注明相关延期的日期。

g) 合同的后续修改和补充必须经 AUDIO MOBIL 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3. 价格

a) 订单中规定的价格或与合同方商定的价格为固定价格。即使在延期交货的情况下,也不得更改约定的交货时间。AUDIO MOBIL 不承认价格上涨条款。

b) 税法或其他情况的变化,如集体协议、材料价格上涨等,直至交货时,客户无权要求随后提价。

c)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价格为 AUDIO MOBIL 的免费价格,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费用,不含增值税。如果因交货而收取费用、税款或其他费用,则应由合同方承担。

 4. 交货

a) 订单中规定的或与合同方商定的交货日期和催交日期具有约束力,并从订单签发之日开始生效(除非规定了具体的交货日期)。

b) 如果没有相反的书面协议,AUDIO MOBIL 必须将货物免包装、免运费、免关税运至 AUDIO MOBIL 指定的收货地点。AUDIO MOBIL 可拒绝接受运费到付的货物。

c) 在 AUDIO MOBIL 所在地或约定交货地点收到货物是遵守交货时间的决定性因素。合同方有义务在出现或得知情况表明无法遵守约定交货时间时立即书面通知 AUDIO MOBIL 公司。

d) AUDIO MOBIL 公司有权要求部分或提前交货。超量或短量交货最多不超过订购量的 3%。

e) 如果合同方延迟交货,AUDIO MOBIL 公司有权在没有损失证明的情况下,除要求履行合同外,还要求无过错合同罚款。每延迟一周,罚款金额为订单金额的 1%,但总额不得超过订单金额的 10%。如果合同方存在过错,AUDIO MOBIL 公司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在所有其他方面,应适用法定条件

f) 货物必须安全包装和装载,以便安全运输,费用由合同方承担,以防止丢失、 损坏或对人员、设备或其他货物造成损害。承包商应对包装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物品应提前运回合同方。合同方应负责与货运代理或承运人解决索赔问题。包装只有在合同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退回,费用由合同方承担。

g) 如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情况或 AUDIO MOBIL 公司不负责的情况,如运营中断、主权措施和干预、罢工、运输路线受阻、通关延误或不可抗力,则 AUDIO MOBIL 公司在其影响期间和影响范围内无须履行交货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方不得要求对价和赔偿。

 5. 风险承担和履行地点

a) 在货物到达 AUDIO MOBIL 指定的收货中心之前,风险不转移。如果交付的货物涉及安装或组装,则风险应在 AUDIO MOBIL 接收安装或组装好的货物时转移给 AUDIO MOBIL。这也适用于部分交货或由 AUDIO MOBIL 实施或组织运输的情况

b) 根据 AUDIO MOBIL 的决定,交货和履约的履行地点为 A-5282 Braunau - Ranshofen, Audio Mobil Straße 5-7 的 AUDIO MOBIL 注册办事处,或 AUDIO MOBIL 指定的收货地点。

 6. 付款

a)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AUDIO MOBIL 公司有权决定在收到货物或收到发票后的 30 天内支付款项,并给予 3% 的折扣,或在收到货物或收到发票后的 60 天内支付款项,以时间在后者为准。如果发票是在公司(指定)节假日或公共假日期间收到的,则该期限以及付款期限应从公司开业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b) AUDIO MOBIL 只承认可验证的发票!发票必须符合所有奥地利法定法规和税收法规,特别是 UStG 第 19 条第 1 款第 2 句。

c) 如果合同方拖欠约定的服务费用,AUDIO MOBIL 公司有权在不损害其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暂停其付款义务,直至合同方履行义务。AUDIO MOBIL 公司只有在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的情况下才视为取消合同。

d) 如果 AUDIO MOBIL 公司在付款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抵消声明通知合同方,则 AUDIO MOBIL 公司有权用自己的债权抵消合同方的债权。

e) 合同方只有在 AUDIO MOBIL 公司承认或已依法确定的情况下,才有权以其自身的索赔抵消 AUDIO MOBIL 公司的索赔。这同样适用于合同方的留置权。

f) AUDIO MOBIL 公司有权扣留付款,直至业务关系中的所有 未决索赔都已结清,以确保其索赔和其他法律交易的索赔。

g) AUDIO MOBIL 公司可以拒绝或暂缓履行合同,直到合同方获得反履约保障,即使索 赔尚未到期,如果合同方的财务状况不佳,或合同方的资产被申请或启动破产程序, 则反履约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破产申请因缺乏支付费用的资产而被驳回,如果合同方实际上停止付款,如果合同方与其债权人接触以达成庭外和解,或者如果合同方的资产被扣押而未果(包括被第三方扣押),也同样适用。

 7 保修

a) 如果 AUDIO MOBIL 公司无保留地接受了货物,则 AUDIO MOBIL 公司还将酌情适用以下协议:

b) 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具有保证的特性或 AUDIO MOBIL 要求的特性,提供约定的服务,并符合其设计的最新技术水平。货物或服务不得有任何缺陷,导致其价值或对正常使用或订购时假设或宣布的使用的适用性被取消或降低。

c) 交付货物的质量、尺寸和重量应完全按照适用标准确定。所有交付和服务必须完全符合交付时适用的法定事故预防和安全规定(CE 符合性)。

d) 如果货物不具备 AUDIO MOBIL 保证或要求的性能,如果未遵守事故预防或其他安全规定,或者如果货物存在其他缺陷或故障,AUDIO MOBIL 有权自行决定,无论缺陷的严重程度如何、

  • 通过改进或增加缺失部分消除缺陷;或
  • 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
  • 降价权;或
  • 主张转换权(无需通知即可取消合同)。
  • 这不影响 AUDIO MOBIL 就缺陷造成的损害、缺陷补救费用以及缺陷造成的间接或直接后果提出的所有索赔。

e) 如果合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或拒绝履行其保修义务,AUDIO MOBIL 公司有权自行纠正缺陷,或由第三方纠正缺陷,或由合同方出资在其他地方更换缺陷。在紧急情况下(如即将停产),AUDIO MOBIL 公司有权在不设定最后期限的情况下由合同方承担费用修复已确认的缺陷。

f) 如果缺陷无法在现场修复,运输费用应由合同方承担。

g) AUDIO MOBIL 公司有权在无条件验收后 4 周内提出缺陷索赔,如果是隐性缺陷,则有权在发现后 2 周内提出索赔。隐性缺陷也包括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加工或调试时才发现的货物缺陷。

h) 如果合同方代表 AUDIO MOBIL 公司安装或组装产品,则本保修协议同样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保修期从 AUDIO MOBIL 或其客户根据书面验收报告无条件验收完全组装好的货物时开始。

i) 除非与 AUDIO MOBIL 公司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否则不接受合同方的免责或责任限制,特别是担保或损害赔偿的免责或责任限制。这也适用于(但不限于)由 AUDIO MOBIL 承担费用的法定举证责任的变更、期限的缩短、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933b 条或类似条款提出的追索权要求。

j)保修期为 AUDIO MOBIL 公司无条件验收后的 24 个月,除非法律规定了更长的保修期。合同方应对货物交付时存在的缺陷提供保修。如果缺陷在保修期内显现,则在未证实之前,应视为保修。

 

 8. 取消合同

a) 在不影响其他权利的情况下,AUDIO MOBIL 公司有权撤销合同、

  • 如果尽管给予了合理的宽限期,但交货仍无法完成或进一步延迟;
  • 如果合同方拒绝履行合同或显然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或
  • 如果合同方的偿付能力出现问题,且合同方未能应 AUDIO MOBIL 的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

b)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方必须赔偿 AUDIO MOBIL 公司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利润损失。

c)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供货或服务应被视为不可分割的。在这种情况下,AUDIO MOBIL 公司有权根据上述理由撤销全部合同,也可针对交货或服务的未完成部分主张部分撤销合同。

d) 如果申请对合同方的资产启动破产程序,合同应立即自动取消。

 9. 提供工具和模型

a) 如果订单包含工具或模型费用,合同方在此转让其制造或采购的、已由 AUDIO MOBIL 公司全额支付的工具和模型的所有权。对于 AUDIO MOBIL 已支付部分费用的工具和模型,AUDIO MOBIL 将按照其支付费用与物品价值的比例获得共同所有权。AUDIO MOBIL 公司提供的工具、模型、软件、图纸、样品或类似物品归 AUDIO MOBIL 公司所有。

b) 合同方承诺将 AUDIO MOBIL 提供或支付的工具、模型、软件、图纸、样品或类似物品仅用于生产 AUDIO MOBIL 订购的货物,不提供给第三方,并在订单完成后立即退还 AUDIO MOBIL。

c) 合同方必须确保 AUDIO MOBIL 的工具和模型在其现有保险单下投保了火灾、暴风雨、 盗窃和人为破坏险。合同方将此保险下的索赔权转让给 AUDIO MOBIL,AUDIO MOBIL 接受此转让。

d) 合同方有义务及时、免费地对这些工具和型号进行必要的维护、检查和保养。

 10. 保留所有权

a) AUDIO MOBIL 不承认任何超出单纯所有权保留范围的所有权保留的延期或续期。

 11. 责任、赔偿、保险

a)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 AUDIO MOBIL 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交货缺陷、合同方违约或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所有直接或间接费用。这包括但不限于损害防御费用、预防措施、召回行动等。AUDIO MOBIL 公司应尽可能合理地将召回措施的内容和范围通知合同方,并给予合同方发表意见的机会。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表声明,且未找到友好的解决方案,则 AUDIO MOBIL 公司实施的召回措施应被视为必要的且由缺陷引起的,除非合同方提出相反的证明。任何进一步的法律索赔不受影响。

b) 合同方应在第一时间向 AUDIO MOBIL 公司赔偿所有第三方索赔,包括必要的法律诉讼费用。

c) 应 AUDIO MOBIL 的要求,合同方应自费与第三方进行法律纠纷交涉。合同方应自费积极支持 AUDIO MOBIL 公司处理所有与其交付和服务相关的法律纠纷,以及官方命令和调查,并应提供所有证人证言、文件等。

d) 合同方承诺投保公共责任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总保额为 1000 万欧元。保险范围还必须包括在国外发生的损害。

e) 此外,合同方承诺投保产品召回费用保险,包括产品召回费用扩展保险,保额至少为 1000 万欧元。保险范围还必须包括在国外发生的损失。

f) 合同方应根据要求向 AUDIO MOBIL 公司提供保险单副本或保险公司的确认函。

 工业产权和版权

a) 合同方保证交付的货物不受第三方权利的影响。

b) 对于第三方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向 AUDIO MOBIL 公司提出的索赔,合同方应在第一时间向 AUDIO MOBIL 公司作出赔偿。这包括所有费用,包括采取法律行动的必要开支,除非合同方对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c) 软件、实施文件,如计划、草图和其他技术文件,以及样品、目录、手册、插图等,均为 AUDIO MOBIL 公司的知识产权,并受保密协议的约束,合同方在接受本条款的同时也接受保密协议。

 13. 数据保护

a) 合同方应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保护法规,尤其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并应就此向 AUDIO MOBIL 公司作出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b) 双方承诺对从业务关系中获得的知识绝对保密,即使在业务关系结束后。

 14 遵守

a) 合同方承诺按照最高道德标准负责任地行事,并遵守 AUDIO MOBIL 集团《行为准则》 (见 www.audio-mobil.com)中规定的原则或至少同等原则。特别是,合同方承诺引入并遵守相关规定,并采取符合本《行为准则》标准的措施。

b) AUDIO MOBIL 公司保留在合理的提前通知后对合同方进行审计的权利,以确保其 至少遵守《行为准则》中规定的同等原则和指导方针(特别是其中包含的人权和环 境保护相关规定)。合同方授权 AUDIO MOBIL 公司或其代表在合同方所在地进行现场审核。审计工作应与合同方密切协调和合作,并遵守商业秘密和适用的数据保护规定。合同方必须确保对审计期间提出的意见采取令人满意的后续行动,并采取商定的补救措施。

c) 合同方有义务尽其所能确保其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也遵守这些原则,并制定适当的规章或措施。

d) 违反这些规定或行为准则,或未执行规定的措施,构成合同方违反重要合同义务。因此,在不损害其他权利的情况下,AUDIO MOBIL 公司保留在怀疑或发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要求提供有关事实的信息的权利,并在必要时与合同方协商,在给予合理期限后要求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果未采取这些措施或违规情况严重,AUDIO MOBIL 公司有权在不影响其他权利的情况下,终止与合同方的个别或所有合同关系,恕不另行通知。

 15. 合同违约金

a) 如果合同方违反本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义务,合同方将被处以 100,000 欧元的违约金。
100,000 欧元。AUDIO MOBIL 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超过合同规定的罚金,也必须予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始终提供完全满意的服务。

 

 16. 一般性问题

a) 如果合同的个别条款或这些条款无效,不应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无效条款应由尽可能接近预期目的的有效条款取代。

b) 在本条款和条件未作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应完全适用法律规定。

 17. 仲裁和适用法律

a)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的违反、撤销或无效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根据《维也纳奥地利联邦经济商会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与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由根据本《规则》指定的一名仲裁员最终解决。仲裁程序适用的语言为德语。

b) 本合同受奥地利实体法管辖,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规则除外。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